时间2024-03-22 16:01:0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八)
【点击量:1211】
第五十三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